站内搜索
 
Today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法务 > 正文

【案例】IBM中国公司辞退员工败诉 抑郁症反歧视引关注

作者:
来源:中国青年报 日期:
2008-6-25 9:46:45 浏览人次: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因涉嫌歧视抑郁症员工,著名跨国企业IBM公司被诉至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人提出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补偿工资及精神损害赔偿等要求。618,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IBM(中国)公司与抑郁症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赔偿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据悉,这是我国发生的首起抑郁症反歧视的法律行动,有关专家表示,基于健康状况的各种形式的歧视现象应该得到彻底的法律遏制。

  出身名校签约IBM巨大压力下患上抑郁症

  本案申诉人袁元(化名)是湖北某名牌大学的高才生,2006年毕业后,即与IBM中国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的劳动合同,并担任上海分公司RDEngineer(研发工程师)一职。刚刚参加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袁元兴奋而富有激情地投入工作,常常连续熬夜加班却毫无怨言,在这种生活中他获得了极大的成就感。

  然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得袁元的身体健康出现了问题。他渐渐感到疲惫、头闷,似乎睡觉也不能补充他白天的体力和精力消耗。20076月,袁元被确诊为双向性情感障碍——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抑郁症。袁元将自己的病情告知了公司。

  遭IBM辞退精神受创一度自杀

  几乎在确诊为抑郁症的同时,因为巨大的工作压力,2007619日,袁元递交了辞职申请。随后经IBM公司主动提议,转成了病假。当病情有所好转时,袁元两次拿着建议边工作边治疗的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医疗鉴定要求工作,均被公司拒绝。   

  由于正常社会交往的长期断绝,与公司各管理层不断沟通而无回应的巨大心理压力,袁元抑郁症复发并加重。2008111,袁元与公司高层一次会议后精神崩溃并采取了自杀行为,数小时后,经路人报警才抢救回来。

  然而,2008227日,IBM上海分公司突然向袁元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是,袁元多次违反公司纪律,严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且屡教不改。

  袁元认为,IBM(中国)公司所执行的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政策,是一种歧视性的政策,严重侵犯了他的劳动权和人身权。200837日,他将IBM(中国)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结果:辞退行为违法

  2008530日,劳动仲裁正式开庭,双方就IBM辞退袁元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了激烈争辩。IBM公司代理律师以不公开开庭为由拒绝本报记者旁听。

  IBM一方认为,2007619日,袁元曾经提出过辞职,因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上从袁元提出辞职申请后已解除,之后只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才以病假工资的形式支付申诉人工资补助。

  袁元则认为,在自己提出辞职申请后,双方通过电子邮件沟通已撤回辞职行为,辞职并未生效,申诉双方之后仍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IBM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是违法的,是为了执行其不录用抑郁症员工的歧视性政策。

  2008618日,上海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裁决,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继续以申诉人医疗期的形式履行至20082。《裁决书》同时还裁定:“2008227日,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注:即IBM)上海分公司向申诉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单位并非申诉人劳动合同关系的用工主体,所做出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会不予采纳。申诉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决书》同时还裁决IBM(中国)公司赔偿袁元4个月工资及奖金共计57332元。

  各界反响:反歧视任重而道远

  袁元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庆广认为,袁元递交的辞职报告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已与经理协商撤销,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然存在。IBM在知晓袁元患病的情况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作为国内知名的反就业歧视公益机构,北京益仁平中心为袁元提供了义务的协助,益仁平就业歧视法律援助事务负责人于方强认为,作为一个国际著名企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如需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中国企业法律服务在线 ) 责任编辑: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相关新闻

■ 发表言论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在本站发表的言论,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本站新闻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或评论有意见请向管理员反映。
热点图文
热点图片
[ 图片中心 ]
推荐图片
 
版权所有 中国企业法律在线 协办 中国现代企业报经济与法专刊 中国企业国际发展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9号楼 邮编:100102 京ICP备05068961号
邮箱:faxuemingjia@126.com 电话:010-64786318 技术支持:贰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