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Today 您的位置:首页 > 企业法务 > 正文

【评析】销毁公司帐簿拒还借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作者:
战玉昉 日照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 日期:
2008-7-10 10:24:35 浏览人次: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其私设帐目的行为不合法,并不意味着该行为涉及的对象不能合法存在。
综上,赵某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罪、财务会计报告罪。
3
、对赵某的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涉嫌职务侵占罪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两罪是否数罪并罚,分歧在于赵某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行为是否其实施职务侵占的手段行为。
赵某与张某为不归还借款有一系列的行为:一是赵某将单位的小金库帐目私自隐匿,并从中抽出借条销毁;二是张某找人做假证明证实已借10万元归还借款;三是为防止被查出该借款未归还,而将帐目销毁。这一系列行为中,销毁帐目的行为,应该只是为了防止罪行败露、逃避惩处,是犯罪嫌疑人为掩盖其职务侵占行为的辅助手段,而不应看作是实施职务侵占的方法行为。赵某所涉嫌的职务侵占罪与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之间并非单纯的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应对其行为以两罪数罪并罚。

综上所述,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本新闻共3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如需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中国企业法律服务在线 ) 责任编辑:
页面功能〖 纠错 〗〖Size 〗〖 打印 Print 〗〖发送给好友〗〖 关闭 Close

■ 相关新闻

■ 发表言论请注意: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您在本站发表的言论,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本站新闻评论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如您对管理或评论有意见请向管理员反映。
会员名称:
密码:匿名 ·注册·忘记密码?
评论内容:
(最多300个字符)
  查看评论
热点图文
热点图片
[ 图片中心 ]
推荐图片
 
版权所有 中国企业法律在线 协办 中国现代企业报经济与法专刊 中国企业国际发展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法制日报社9号楼 邮编:100102 京ICP备05068961号
邮箱:faxuemingjia@126.com 电话:010-64786318 技术支持:贰度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