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郑州市二七区清洁环卫服务总公司航南分公司虽然是财政拨款支持的事业单位,但孙小花是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参照豫劳社工伤[2006]6号这一规范性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孙小花向被告提交了进行工伤认定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受理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