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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从本案看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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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7-9 11: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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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受伤致残系其本人操作不慎所致,黄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上的过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承揽人,王某需对其在施工中受伤致残的后果自行担责。当然,黄某表示基于道义可以给予王某适当补偿,此系黄某对其私权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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