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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扩大了劳动者权利保护范围和补偿力度,并规定劳动报酬案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随后(2007年12月29日),又一为劳动者 “撑腰”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获得通过。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申请仲裁时效期间由60日调整为一年,对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有关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的劳动争议,约占全部的2/3)实行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赋予劳动者是否“一裁终局”的决定权。种种因素相结合,必将导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长。
三、建筑企业的应对方略承载着千千万万劳动者的厚重期许,《劳动合同法》自今年1月1日起已正式实施。对企业来说,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对于劳动密集、队伍流动、事故高发的建筑企业,更是如此。建筑企业由于用工形式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应该深入研讨,在吃透该法及其影响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特点和自己企业的实际,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1、充分发挥劳务分包企业的作用,调整经营结构,促进企业发展2001年建设部颁布87号令,提出建筑劳务分包概念,将建筑业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重新进行资质就位。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其中第七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然而,这些文件规定都晚于1997颁布年的《建筑法》,法律效力较低。《建筑法》规定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企业自行完成,否则,属于违法转包。这就使得总承包企业自备劳务作业队伍成为必须。另外,也由于业内有关各方认识不到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即使使用了合法的劳务分包,如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缴纳、伤亡事故法律责任等,并未因此而减除。很多建筑施工企业,出于降低施工成本考虑,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并不热心关注,完全可以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务分包合同。虚与应承签订部分劳动合同,用以搪塞劳动行政部门的检查。致使 “包工头”队伍具有了较强的依附性、寄生性和流动性,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
本次《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对农民工权益保护做出专门的规定。但“同工同酬”的要求,统统打破了正式工、非正式工的等级差别。《劳动合同法》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只要企业用工,就得为员工的未来负责。正在修订的《建筑法》也即将明确建筑劳务分包企业的法律地位。所以,总承包企业再行分包工程,不管是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分包,都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定书面承包合同,可以尽量减少直接用工。劳务企业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医疗或者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总承包企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进行监督,仅就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大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积极分离富余职工,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建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劳务分包企业广泛开展内部机制创新,通过参股、入股等方式,对信誉良好但不具备建立企业条件的劳务队伍进行收编,促使“包工头”转化为合法的企业职工或股东。使农民工最大程度地被劳务企业所吸纳,在有组织、有制度、合法经营的企业保障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结合自身优势,顺应法律安排,或者拓宽服务领域做强做大,或者突出主业做精做专形成特色,以市场为导向,加快经营结构调整,共同促进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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