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88年,国务院颁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其中第41条明确要求:“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原劳动部办公厅曾于1993年12月27日发布《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函复阐明: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此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承包反映的是利益合同关系,在本质上更是管理关系。成功的项目承包,关键在于面向市场的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建筑企业与其内部承包人在建立合法的人事或者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基础上,可以通过内部承包合同,把资质、资金和项目等各项资源进行有机整合,但务必强化管理特别是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从根本上解决“管理缺位”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统一控制账户、审核监视支出、授权合同签订、强制工伤保险、预留风险基金等多种措施,掌握承包合同内部追偿的主动权,防范经营风险。在项目管理上,努力营造人员、制度和责任三落实的管理格局,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有效控制,实现企业、个人承包经营者、劳动者共利多赢。 的确,《劳动合同法》的出台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不可否认,这部法律的重心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因为《劳动合同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社会法的立法原则就是“扶弱抑强”,通过倾斜立法纠正失衡的社会关系,使劳资关系保持相对平衡。但是,《劳动合同法》作为国家立法,考虑的是整个国家利益,其目标还是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兼顾了企业的利益。故此,针对该法新的特点,转变以前用工的习惯,研究顺应该法实施的对策,依法完善企业的用工制度,不断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把企业做大做强,才是我们建筑业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的奋斗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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