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严重违纪”、“重大损害”,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需要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这些问题的界定就存在一个“合理性”问题,也即是规章制度中对相关问题进行界定时所要把握的“度”。而合理不合理的“度”, 不可能有什么统一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因为严重不严重,都是相对而言的。如同样是员工违反规定在工作场所吸烟,发生在写字楼和发生在加油站,情节大不一样。碰到这种情况,只有请用人单位自由量裁决定。要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企业、不同的岗位、职务来以及员工的一贯表现等具体情况,作出具体分析。但自由量裁,必须符合正常人的一般性评判标准。一般说来,对偶尔迟到或擅自离岗不应视为严重违纪,但是长期消极怠工,或者屡教不改,则属于严重违纪。
综上,相对来说,在企业规章制度法律地位的问题中,合法性的认定比较容易些,比较复杂的是合理性。如何把握合理与不合理之间的“度”,简单来说就是一个被大多数人认同的问题,这个规章制度被一个企业的大多数职工认同了,那么就是合理的,如果大多数人认为不合理,那么这个规定就有问题。
最后,需要提醒企业的是,当劳资双方就规章制度的合理性问题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是最终的裁判者,最终的裁判者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
三、不得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冲突
关于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问题,本书第二章我们已经做过详细论述。当三者对不同的问题或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规定时,三者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三者对同一问题作出相矛盾的规定时,劳动者具有选择权,劳动者可以优先选择适用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当然如果规章制度规定的内容对劳动者比较有利,劳动者可以优先选择适用规章制度的内容。因此,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确保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衔接好,避免出现相冲突的情形。
四、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指的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但是在法律中并没有规定怎么衡量是否违犯了“公序良俗”,一般都是由裁判人员来判定。“公序良俗”也已渗透到其它法律中,成为一条基本原则,劳动法也是如此。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否则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
《劳动合同法下的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风险防范》简介
《劳动合同法》所秉承的向弱者倾斜的立法精神使企业劳动用工受到诸多严格规制。未来企业劳动用工的模式必须从目前的消极、被动的管理转变到积极、主动的管理。积极、主动的管理的关键一环就是要建立一套适合企业自身需要的规章制度。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重心应放在自身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完善上。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法规政策共同构成了劳动用工管理的主要依据,所不同的是,企业规章制度可以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上体现企业的意志,使企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占据主动地位。如果企业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必定会在劳动用工管理中四处碰壁,也必定会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栽跟头”。为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规章制度,作者将平时讲课的内容进行整理,并吸收了在讲课过程中企业普遍关心和困惑的问题,结合自己为知名企业起草、审核、修订规章制度之经验,倾心推出了这本《企业规章制度制定技巧与风险防范》。本书的内容有六部分构成:第一章是“为什么要制定规章制度”,主要阐述《劳动合同法》时代企业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第二章是“什么是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的含义、特点、地位、效力等;第三章是“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主要介绍规章制度制定法律要求、技术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章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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