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因此重整制度肩负着挽救大量的PT、ST公司的重任。截至今年5月1日,已经完成重整的有10家,估计在将来会陆续重整的有几十家。
5月14日,S*ST星美(000892,全称星美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四川汶川的强烈地震未对公司日常工作带来影响。然而一个月前,S*ST星美却实实在在地经历了一场地震———该公司成功进行了破产重整。
此次重整对于重庆 (搜吧)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同样意义重大。就在今年1月,该院刚刚审结S*ST朝华破产重整案(详情见本报2008年1月14日报道),该案也是西部首家通过法院批准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计划。
6月1日,“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在京举行。这也是自《企业破产法》2007年实施以来国内首次高规格学术论坛,由最高法院、中国人民大学和北京 (搜吧)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共同主办,法官、学者、律师、清算机构、以及相关部委的专家一一登台,就破产法实施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研讨。在论坛中,上市公司重整作为重要议题,受到了与会者的特别关注。
挽救退市边缘的上市公司
重整制度被公认是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法律制度。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重整制度对保护股东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更为显著。
“对于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如果不设法予以挽救,而是听任其破产解散,除会产生广大投资者血本无归等后果外,还必然导致更多的员工失业,增加社会压力,并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等问题。而国外成熟的实践经验显示,重整制度是上市公司挽救危机、摆脱困境的有效手段。我国新《破产法》实施以后,也已经有好几家上市公司通过重整制度获得了重生。”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说。
重整制度产生于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的英国,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得到迅猛的发展。美国1934年公布的公司重整制度标志着该制度基本成熟。
我国于2007年6月1日实施的新《破产法》首次引入该制度,对已具破产原因或有产生破产担忧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
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因此重整制度肩负着挽救大量的PT、ST公司的重要责任。截至今年5月1日,已经完成重整的有10家,估计在将来会陆续重整的有几十家。而与会人士一致担忧的是上市公司重整有别于一般公司的特殊性,因而遇到很多的麻烦和法律冲突。
王欣新教授说:“由于新《破产法》只规定企业一般的重整措施,未能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做出细化的规定,相关规定的缺乏使得有些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遇到很多的麻烦和法律冲突。比如:上市公司重整会涉及到债转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股、发行债券。这就需要新《破产法》与《公司法》、《证券法》包括证监会的一些规章相互协调,这样才能使重整顺利进行。”
这一矛盾,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的制定就显得尤为紧迫。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具体牵头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审判长钱晓晨透露,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已经会同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司法解释的初稿进行了讨论,最迟会在年内出台。这份司法解释的初稿大致包括:重整计划的申请和受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批准、强制批准、管理人职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几部分。
从“重庆范本”到“重庆经验”
重庆高院曾在最短的时间内推出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办法,成为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全国高院的“重庆范本”。今年,重庆三中院在极短的时间内连续成功审理S*ST朝华与S*ST星美两起重整案,占全国1/5,再次创造了上市公司重整的“重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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