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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提到了管理人制度在现实中的尴尬,“一方面是大家对管理人这一新鲜事物的观望态度,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法律对管理人相关职能、权利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方可能想予以配合却担心风险责任的承担而不敢轻易放行,使得工作很难展开”。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实践中重庆三中院等一些法院首度启用了调查令交由管理人,但由于调查令并未得到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认可,因此有些时候法院只能亲自进行调查,从而造成了法院与管理人角色的错位。因此,与会的办理过重整案件的法院和中介机构呼吁,由于进入重整的上市公司往往濒临退市的最后期限,为了与时间赛跑,司法解释应尽快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加强对管理人履行职务行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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