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灾保险缘何迟迟不露面
政府主导成业内共识 强制保险立法看法不同
在国外,保险赔付通常是灾后重建的重要资金来源,保险赔款能占到总的灾害损失的30%至40%,但在我国历次自然灾害中,保险赔付却仅占2%至3%。
这个数据是令人惭愧的。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民政部统计资料显示,近十年来,我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
但为何在每次灾后保险都会感觉有心无力呢?正如许多专家看到地震造成的惨剧,都不无遗憾地表示“就是缺了个地震险”那样,这一次,巨灾保险再次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巨灾保险体系一直停滞
专门的地震险,其实在我们国家1996年之前是有的。
一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告诉记者,1996年以前,地震损失还属于我国财产保险的承保范围内。但1996年保险业召开了一个全国性的会议,判断我国在未来10年将处于地震活跃期。由于地震在很多国家都被列入特殊风险,都是通过政策性风险机制来处理的,因此从1996年以后,地震从财产险承保范围内被剔除。
2001年10月,保监会下发的《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规定,各保险公司企财险项下可以扩展地震责任,而家庭财产的地震保险赔付未曾提及。之后,有的保险公司将地震作为特殊条款,但总体上看有关地震的承保率非常低。而且地震灾害从商业保险中剔除后,相应的风险转嫁机制———巨灾保险体系并没有同时启动,而是一直处于停滞状态。
政府主导已是业内人士共识
北京工商大学王绪瑾教授介绍说,从国际范围看,很多国家都设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保险市场较为发达的美国,就采用政府主导地震保险的模式。比如在美国加州,北岭大地震造成保险公司巨大损失的两年之后,为避免保险公司共同严格限制或不再承保地震保险,加州立法会成立了地震管理局,通过累积的保费收入、贷款、再保险以及投资收益等共同抵御灾难风险。
1999年台湾“9·21”地震发生时,民众投保住宅火险附加地震险的比率极低,仅约千分之二,无法通过保险机制获得保障。台湾当局参考国际相关保险制度,陆续颁布与修订了《财团法人住宅地震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及《住宅地震保险共保及危险承担机制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实施政策性的住宅地震基本保险。
这个住宅地震保险的赔付制度主要由四大主体组成:商业保险公司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共保组织;台湾当局设立的住宅地震保险基金;国际再保险市场以及台湾当局财政。针对不同程度的灾害以及赔付金额,住宅地震保险设立了五层危险承担机制。
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体系,目前也已是业内人士的共识。今年年初的雪灾更凸显了巨灾保险的重要性,今年两会多位人大代表也疾呼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最近,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又在四川地震现场表示,建立巨灾保险已是迫在眉睫。
迟迟没动静深层原因不少
千呼万唤始终不出来,我国建立巨灾保险体系为何进展缓慢呢?
有专家表示,巨灾保险机制的建立涉及多个部门,需要多方协调,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完整的巨灾发生状况和损失情况的基础数据资料,要把分散在气象局、水利部、地震局、农业部、统计局等各部委关于全国的地质情况、建筑物资及相关损失等统计数据建立起来,非一朝一夕,也非保监会一家所能为。
另一重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巨灾保险的专门立法。美国、日本、台湾地区都是立法先行。我国保险法仅在关于保险合同的一般规定中对再保险作了数条原则性规定,对巨灾再保险并未涉及,巨灾保险制度方面也无单行法规。
而在保监会看来,迟迟没有动静的原因则是目前巨灾保险的实施方式、实施程序以及运行机制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保监会人士表示,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巨灾保险制度带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究竟是由政府立法强制实施,还是由各地自主选择参与;是由政府主导、商业机构代办,还是由政府给予财政补贴,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包括税收优惠等这一类问题还有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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