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为落实黄孟复主席、全哲洙书记关于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立法、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收集、反映民营企业对于劳动立法实施的意见,推进劳动立法的顺利实施,2008年1月至5月,全国工商联法律部在北京、福建、陕西、安徽等地开展了劳动立法专题调研。 本报今特别摘登有关报告,以飨读者。
劳动密集行业中小企业遇到新情况 为了落实黄主席、全书记关于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等三部劳动法律、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过程中的协调作用,法律部实施“走下去”工作方针,于2008年1月和2月到北京千喜鹤集团、汇源饮料食品集团、苏宁电器公司、聚宝餐饮公司等非公有制企业调研,与北京市工商联召开了海淀区餐饮行业专题座谈会,听取基层“原声带”。 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保持总体和谐稳定 调研表明,非公有制企业学习落实“三法”的态度是积极的,很多企业将贯彻法律列为“企业一把手工程”,聘请法律专家研讨,按照法律的要求修订合同文本,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企业加强宣传培训,开展自查,发挥党、团、工会组织作用,措施到位,部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得到了提高。虽然有些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尚存顾虑,但是,多数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树立了“有法必依”的经营理念,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在总体上保持和谐稳定。 苏宁电器北京公司总经理范志军等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人员认为,作为对社会有责任心的企业,应当主动思考如何保护员工的利益,而“三法”实施对企业是一个机遇,可以借此提升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能力,促进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法”实施制约了部分企业依赖劳动违法降低成本的行为,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公平竞争。 劳动密集行业中小非公有制企业遇到新情况 一部分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对《劳动合同法》存在曲解或误解。北京聚宝餐饮公司等一部分有代表性的劳动密集行业非公有制企业反映,当前餐饮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员流动性很大,很多企业管理人员愿意和职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相当一部分职工却不愿意和企业签订为期一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签约后职工单方面违约率很高,企业缺乏对违约员工的约束力;外来工、农民工流动性大,素质不高,对不辞而别的情况,企业欲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要求过高,企业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企业承担的职工培训费用和食宿费用无法记入工资或报酬,使企业支付的实际报酬远高于名义报酬,增加的企业支出并不为《劳动合同法》所承认,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劳动合同法》对于加班或其他形式用工付酬的规定未考虑餐饮等特殊行业季节性强、时段性变化多的特点,过于“硬化”,使企业缺少变通空间,很多企业被迫缩短营业时间和减少服务项目,直接影响企业扩大经营和提高服务水平;在劳动执法过程中,由于观念陈旧和减轻工作量或追求案件数量等现象存在,劳动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倾斜对职工的保护与支持,职工“一告就赢”、“未告先赢”、“违约也赢”的现象较多,企业为避免陷入劳动仲裁和诉 讼纠纷,往往违心地对违约职工也给予补偿;制定《劳动合同法》宣传策略与实施细则,必须要考虑餐饮等劳动密集行业的特殊情况,否则将阻碍企业扩大经营和减少就业安置。 有关建议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非公有制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而“三法”的实施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基础。 目前,一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对“三法”尚存顾虑,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三法”的深入学习和领会,个别企业单纯关注单项法律,没有全面理解国家对劳动法律的立法战略部署。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阶段不同、文化背景和管理理念不同、利润来源方式不同,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也不同。要向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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