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使这些企业正确地理解和对待“三法”,使这些企业认识到在现阶段员工对非公有制企业要求不同,有更多的权益要求和发展要求,这是社会进步必然趋势,要采取积极态度应对。 制定《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要充分考虑餐饮等劳动密集行业的特殊情况。立法部门应关注近年来劳动密集行业面临企业员工工资福利增加,原材料、食品、能源价格上涨,社会保险费负担较重,银行信贷紧缩、市场竞争加剧使经营项目或产品价格难以提高,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大幅下降等实际问题,在企业和员工自愿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把多种工作时间加总综合计算“灵活用工”(加班时间等)时间、变通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形式、将培训费用计入工资或福利等方面,充分给予这些行业企业一定的经营管理量度空间,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征求行业商会(协会)的意见,避免立法上的“一刀切”,避免由于法律的实施影响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避免劳动密集等行业出现就业下滑,实现劳动关系和谐,维护法律尊严。 同时,要高度重视部分民营企业家提出的出台相关政策细则,落实《就业促进法》规定的给予积极吸纳劳动力就业的企业及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优惠,以及进一步加强调研和提案工作,从制度上确立工商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等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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