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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业打响“解百纳”保卫战

作者:
张立栋 程武 来源:2008-7-16 中华工商时报 日期:
2008-7-17 14:31:03 浏览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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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导读 News Info ]

 

    日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再度升级,长城等企业不服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评委)作出的张裕公司第1748888号解百纳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决,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评委,请求法院撤消该注册商标。
   据悉,2008年5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解百纳商标之争做出裁定,裁定书指出,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收到裁定书后,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立即提起了诉讼。
   2001年,张裕公司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商标局经过认真调研,裁定解百纳是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于2002年7月立即撤销了解百纳商标,并责令张裕公司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不过,长城等企业并不认同商评委的裁决,他们起诉的理由是:解百纳一词是葡萄品种的广义名称之一,并非独创,也不具有独占性,解百纳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对此,商评委在对双方证据评审后认定:解百纳不是我国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种名称,以及现行《葡萄酒》国家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所规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称。
   记者了解到,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Caberent翻译而来,为Caberen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的中文名称。按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的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使用。在国内外葡萄酒行业将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种广泛使用的前提下,张裕公司仍然将解百纳作为商标来申请注册。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相关部门和专家。中国酿酒工业协会葡萄酒技术委员会认为:解百纳之争根本就不是一个法律上的问题,解百纳作为一个葡萄品系,在国内外被各葡萄酒企业已经使用很多年了,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葡萄酒专家委员会认为:解百纳作为葡萄品系的广泛使用,早已得到行业的普遍认可,成为全行业的共同资源,解百纳不宜也不能作为一个企业的品牌和商标单独使用。国家葡萄酒质量检测中心专家委员会认为:多年来,中心检测过国内各个企业生产的上百种解百纳产品,都各具产品特色和产区风格。虽然此前在其他行业也有维护公有资源的先例,但是像此次葡萄酒行业如此齐心协力的联合维权行动在我国尚属首次。(16C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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